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11號原 告 臺北市私立慈愛文理短期補習班兼代表人 王玉璽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上列原告因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臺教法(三)字第112007317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原告已繳納二千元,尚應補繳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