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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地訴字第 11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16號原 告 泰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南平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訴訟代理人 李芷婷

江子榆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114年1月14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準時到庭。原告並應於114年1月6日前陳報黃宜蘋等12位系爭勞工與原告間之勞動爭議事件訴訟法院、案號與審理進度,繕本自行送達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敬超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裁判日期:202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