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22號原 告 楊濬光上列原告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二千元,應補繳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