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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地訴字第 2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花蓮縣政府代 表 人 徐榛蔚訴訟代理人 翁久富

麥以欣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譽興上列上訴人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6日112年度地訴字第2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