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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地訴字第 3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32號原 告 康美斯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莊金發上列原告因就業保險法等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院臺訴字第112501458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訴願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就業保險法等
裁判日期:2023-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