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地訴字第 4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地訴字第48號原 告 心花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汶立上列原告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查原告本件因不服行政機關即勞動部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以勞局納字第11101827010號、第11101827011號裁處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5,530元、20,000元並公布違規事由之處分而涉訟,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又原告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以112年5月18日院臺訴字第1125009049號為不受理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原告應以原處分機關即「勞動部」為被告,方為適法。原告應依限將被告機關行政院之記載,更正為「勞動部」,並應補正被告機關代表人姓名(許銘春)暨被告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三、末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未於本件起訴狀狀末,蓋用原告公司大章,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亦應依限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鄧德倩法 官 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裁判日期: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