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41號原 告 程梓銓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上列原告因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府訴一字第112608308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