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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地訴字第 5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54號原 告 范哲楷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被 告 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代 表 人 匡奕平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寄同上

鄭嵂元 寄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裁判日期:202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