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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地訴字第 5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59號原 告 義豐泰汽車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金偉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吳勇君律師上列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台財法字第1121392823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