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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地訴字第 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5號原 告 鄭惠文 住○○市○○區○○里○○路000號

送達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0樓上列原告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院臺訴字第11250086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日期:202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