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50號原 告 高春明即高正企業社 高敏如即寶廷企業社 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子芸上 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被 告 新北市○○區○○代 表 人 朱思戎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