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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地訴字第 5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50號原 告 高春明即高正企業社

高敏如即寶廷企業社

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子芸上 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被 告 新北市○○區○○代 表 人 朱思戎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