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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地訴字第 6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65號原 告 宏威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嘉興(董事)上列原告因貨物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台財字第1121392929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原告於112年10月18日繳納二千元,應補繳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8條規定,應補正下列事項:

1.應補正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之代表人:「陳世鋒(關務長)」。

2.提出由「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雅芳

裁判案由:貨物稅
裁判日期: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