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66號原 告 張淑芬即全省瓦斯企業工程行上列原告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公處字第112076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58條、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表明原告商號之正確名稱,提出補正簽章之起訴狀,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