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61號原 告 陳芸密
謝明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上列原告因有關體育事務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21155859號(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