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地訴字第 7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72號原 告 甲○○○○○○○○○代 表 人 乙○○上列原告因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臺教法(三)字第112004161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9月23日112年度訴字第1026號裁定移送),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日期: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