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84號原 告 張秀春上列原告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2000607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