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地訴字第84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張秀春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事件,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112年度地訴字第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楊甯伃法 官 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