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地訴字第82號原 告 何欣怡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陳若軍律師理 由上列當事人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審理本件訴訟中,認關於原處分合法性乙節,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476號刑事訴訟案件(下稱系爭刑案)裁判結果相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3年4月15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7月22日就系爭刑案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825號作成判決在案,並於同日判決確定,應認本件訴訟程序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開規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禎瑩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