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地訴字第94號抗 告 人 臺北市私立怡寶瑞光托嬰中心代 表 人 侯美妗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對本院民國115年7月14日112年度地訴字第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禎瑩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