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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地訴字第 9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92號原 告 李玟芯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被 告 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代 表 人 張為朝 寄同上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劉晉瑋 寄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債權存在(不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裁判日期:202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