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巡交字第9號原 告 黃裕翔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2月25日桃交裁罰字第58-D89A80208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原告涉有交通過失致死罪嫌之刑事案件部分,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中為由,於111年6月16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上開刑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6號刑事簡易判決於112年3月2日確定並送執行,有前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刑事簡易判決、送執行案卷清單、本院112年8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士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