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行執字第126號債 權 人 海軍一五一艦隊代 表 人 張世行代 理 人 林沅萱訴訟代理人 陳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林○○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應徵收執行費用672元,未據債權人繳納。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