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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監簡字第 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監簡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偉傑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則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裁判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