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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監簡字第 3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35號原 告 施坤良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應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起訴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如: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林敬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裁判日期:202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