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35號原 告 施坤良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應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起訴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如: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林敬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