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監簡字第3號原 告 尤榮福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鄭銘謙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鄭銘謙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之被告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鄭銘謙現為被告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鄭銘謙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