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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監簡字第 4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監簡字第45號原 告 杜國安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應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起訴訟之人,稱為「原告」,應補正「原告」:杜國安。

二、補正被告: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周輝煌(署長)。

三、表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裁判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