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監簡字第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志卿上列上訴人因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8日113年度監簡字第5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本件上訴狀未記載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周輝煌」,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