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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監簡字第 5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監簡字第51號原 告 劉亞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獄政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應補正表明被告法務部○○○○○○○。

㈡陳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㈢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或申訴決定日期文號),並附具處分書,申訴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裁判案由:獄政事務
裁判日期:202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