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監簡字第7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陳錫長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113年度監簡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郭 嘉不得抗告。裁判案由:撤銷假釋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