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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監簡字第 7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監簡字第7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瑋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70號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