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監簡字第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武雄(已歿)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鄭銘謙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簡字第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依於上訴審程序準用之。又行政法上法律關係所涉及之權利義務,由行為人或義務人履行始符合法律設定之精神及目的者,即具有一身專屬性,如行為人或義務人於訴訟程序中死亡者,不得繼承,其繼承人不得承受訴訟程序。如在上訴審程序進行中上訴人死亡而有此種情形者,依行政訴訟法263條之5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認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8條規定:「(第1項)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其有違反第74條之2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
(第2項)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認有違反第74條之2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即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第74條之2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第74條之3規定:「(第1項)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第2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因受刑人執行刑罰,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繼承,而該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行政處分撤銷假釋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其繼承人自不得承受。
三、上訴人前因毒品、槍砲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自94年12月19日起入監執行,嗣於106年6月24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日為109年3月25日,而為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之人。被上訴人於108年6月13日以原告於假釋期間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依111年1月14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而作成撤銷假釋之處分(即原處分)。嗣司法院大法官於109年11月6日作成釋字第796號解釋,被上訴人於110年1月5日依釋字第796號意旨重新審核原處分後,認上訴人除犯如附表編號1罪外,另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持有、販賣毒品等罪,且未遵期地檢署採尿已達4次,有使上訴人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而作成撤銷假釋之處分(即維持處分)。嗣經被上訴人於113年12月20日以法授矯復字第11301071780號復審決定,就請求撤銷原處分部分為認上訴人程序不合法而不受理;就撤銷維持處分部分認上訴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人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簡字第81號判決駁回,上訴人猶未甘服,提起本件上訴。惟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之115年6月1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憑。則依前述,本件被上訴人撤銷假釋之原處分,對上訴人而言,具一身專屬性,不生應由繼承人繼承之問題。故上訴人於本件認定原處分是否適法之行政訴訟程序中死亡,其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而該尚未確定之處分,對上訴人喪失繼續存在之意義,其繼承人復不得承受上訴人之訴訟程序,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游璧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附表:原告於假釋期間更犯以下之罪編號 犯罪時間 判決字號 刑度/主文 確定日 1 107 年4 月30日 一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6月。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108年4月18日 2 107 年5 、6 月間 一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 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8月 ②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③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42號刑事判決 ①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暨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②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4月。 三審: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110年4月1日 3 107年9月9日 一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71號刑事判決 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月。 二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109年3月10日 4 108年9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197 號刑事判決 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6月。 1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