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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監簡字第 8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監簡字第83號原 告 顏素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假釋事件,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113年花監申字第16號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函送書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第134條第1項、第136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裁判案由:假釋
裁判日期:202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