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監簡字第9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王進華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113年度監簡字第9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