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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稅簡更一字第 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稅簡更一字第3號原 告 曾繁祺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被 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 表 人 姚世昌訴訟代理人 曾韻蓉

參 加 人 邱品涵

李室呈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唐一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達泓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裁判日期: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