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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稅簡字第 1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稅簡字第13號原 告 曾川維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上列原告因使用牌照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三百元,應補繳一千七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第105條規定,應補正被告代表人:張世玢(處長);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