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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稅簡字第 4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稅簡字第4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李家有上列抗告人因營業稅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9日113年度稅簡字第4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裁判案由:營業稅法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