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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稅簡字第 6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稅簡字第65號原 告 盧德誌上列原告因牌照稅事件,提出告訴狀(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送訴狀於本院),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合法訴願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以書狀補正事項如下:

1.記載「原告」盧德誌。

2.陳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3.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並附具原處分書、決定書影本。

4.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黃育民(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裁判案由:牌照稅
裁判日期: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