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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稅簡字第 7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稅簡字第75號原 告 連鴻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黎錠邦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 表 人 黃漢銘訴訟代理人 邱映如

黃博翔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1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