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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稅簡字第 7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稅簡字第72號原 告 張語潔上列原告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台財法字第1131390779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229條規定,應補繳裁判費,並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之價額(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

1.其標的之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即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繳納裁判費二千元。

2.其標的之價額逾50萬元、在150萬元以下者,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即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繳納裁判費四千元。

3.其標的之價額逾150萬元者,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即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繳納裁判費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裁判日期:202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