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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稅簡字第 9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稅簡字第98號原 告 董維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原告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以訴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訴訟種類。如欲提起為確認訴訟,則請敘明確認訴訟對象為何、是否符合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

㈡、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訴願決定字號等),並附具原處分書及決定書影本。是否為原告前檢附之新北市政府民國113年4月15日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00號),及該訴願決定所提及之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2年12月28日新北稅中三字第1125236990號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裁判日期:202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