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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再字第 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甲○○上列再審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106年度簡字第10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有程式上欠缺,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再審,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裁判日期:202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