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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更一字第 1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更一字第12號原 告 孔令謹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律師複 代理人 應少凡律師被 告 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代 表 人 張鳴鳳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温菀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薪給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裁判案由:薪給
裁判日期: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