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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更一字第 2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更一字第23號抗 告 人 吳秀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公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更一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裁判案由:公保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