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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14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147號原 告 廖惠慶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代 表 人 張凱堯訴訟代理人 楊建忠

邱奕龍林紋伶上列當事人間公園管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10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案由:公園管理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