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1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惠慶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代 表 人 張凱堯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公園管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31日113年度簡字第14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