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153號原 告 陳威佑上列原告因消防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府訴二字第112608696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代表人:莫懷祖(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