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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15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1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田志文訴訟代理人 鄭仲昕律師

李昭儒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立法院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30日113年度簡字第15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