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蔣宗佑
程士祐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劉世芳(部長)上列當事人間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劉世芳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之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劉世芳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劉世芳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