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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19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1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一家人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堯立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所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