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19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華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土地徵收補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4日113年度簡字第19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